今后,利用交通工具张贴户外广告将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,昨日,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》对此做出规定。
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太原市出现了大量的车体流动性广告,目前各种车体广告数量多、设置标准不统一,已经影响到省会城市的形象。考虑到对车体广告的规范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,上述《办法》规定:“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、绘制、张贴广告的行为应当纳入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范围,实行统一管理,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”
此外,《办法》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拆迁补偿方面规定:“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期间,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需拆除的,由规划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,有关受益人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出让金,并给予适当补偿;逾期不拆除的,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拆除,拆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。”这一规定不仅注重了在户外广告拆迁补偿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公平,也可使受损失者得到应有的补偿。 (晚 霞)


